创建时间:2024-10-22 10:55:42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新增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等工作,评选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揭阳等14个地市为省级试点城市,并已下达80%的专项资金,待地市完成试点任务、通过绩效评价后拨付其余资金。实施期内(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省级试点城市需围绕所选的细分行业,组织遴选供应链龙头企业、产业链牵引企业等数字化牵引单位,结合实际组建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实现增收增利和降本提质增效绿色安全发展。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3〕26号)等规定,为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一)获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资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负责如实报送城市试点进展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文件明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调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城市试点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应规定,负责城市试点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试点城市指定本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城市试点资金的组织实施。对于入选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的地市,加强国家和省政策衔接,统筹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
(二)获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做好绩效自评等,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三)数字化牵引单位会同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产业生态联合体,负责做好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整体规划,开展改造全过程管理,有序推进改造项目实施,对改造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施效果负责,确保数字化产品价格公允,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明确省级城市试点资金支持方式
(一)支持方向:
1. 各试点城市应安排不低于80%的城市试点资金用于:
开展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中小企业,由其自主选择数字化牵引单位进行改造,可支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
2. 各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不高于20%的城市试点资金用于:
(1)优先支持由数字化牵引单位建设、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不包括政府信息化项目等;
(2)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制等方式,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不包括政府咨询、课题研究、政策宣贯、供需对接、学科竞赛等费用;
(3)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
3. 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二)支持对象:
1. 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广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属于本试点城市所选择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3)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中的数字化改造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此情形除外);
(4)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改造内容、实施效果等情况,以及项目合同、报价单、验收单、发票、付款凭证、数字化水平等级证明、企业现场和数字化设备照片、数字化系统运行截图等证明材料,视工作实际进行具体调整)。
2. 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广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属于前期已入选本试点城市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3)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4)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3. 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的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广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属于本试点城市所选择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3)申报单位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贴息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即第二点第(二)条第1项、第二点第(三)条第1项所列项目形式,采用“1+1+N”产业生态联合体所列出的清单产品,实施数字化改造);
(4)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中的数字化改造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此情形除外);
(5)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改造内容、实施效果等情况,以及项目合同、报价单、验收单、发票、付款凭证、数字化水平等级证明、企业现场部署和设备照片、数字化系统运行截图等证明材料,视工作实际进行具体调整)。
(三)支持标准:
1. 各试点城市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奖补。
(1)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8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汕头、韶关、梅州、湛江、茂名、揭阳等6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一般不超过30%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最高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奖励比例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
(2)改造项目应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启动、实施、完成,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3)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2. 各试点城市对符合申报条件、由数字化牵引单位建设、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不包括政府信息化项目等)予以奖补。
(1)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8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汕头、韶关、梅州、湛江、茂名、揭阳等6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一般不超过30%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最高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奖励比例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
(2)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工;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3)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信息化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3. 各试点城市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1)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完工项目,按照已支付利息额不超过3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贷款最低额度、具体贴息比例、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最高贴息等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
(2)项目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完工;
(3)贷款利息是指该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贷款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的利息;
(4)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以及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
(5)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省财政贴息政策。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四)各试点城市可按照当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优先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据实列支。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三、有序推进省级城市试点相关工作
(一)各试点城市严格按照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的本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版)执行,推动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原则上不对城市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试点城市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同意。
(二)各试点城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数字化牵引单位(即供应链龙头企业和产业链牵引企业),每个细分行业的数字化牵引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为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牵头组织单位,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由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联合1类实施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N个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组建“1+1+N”的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为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
(三)各试点城市梳理试点企业名单,将联合创新意愿强、应用场景丰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并兼顾不同环节、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被改造企业应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建立“一企一档”,包括被改造企业基本情况、数字化基础、改造环节内容、改造前后的数字化水平等。试点城市承诺完成的“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应为符合支持时间段内(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其中,按照城市试点组织方式(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结合实际组建产业生态联合体实施数字化改造),珠三角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中小企业不少于350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中小企业不少于200家。
(四)数字化牵引单位通过需求摸查、咨询诊断等方式,基于“1+1+N”的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制定本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各环节的产品清单,根据实际需求动态完善。各试点城市对数字化转型产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产品功能、应用场景、服务案例、价格合理性说明、相关资质等,试点城市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产品价格应符合市场合理性,坚决防止虚高价格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与试点企业签订改造合同(可探索“1+1+N”产业生态联合体与试点企业签订多方合同等方式),做好改造整体规划,开展改造全过程管理,统筹推进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合同需明确各方责任、改造措施、实施期限、实现目标、产品清单、价格明细等内容。改造完成后,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等文件确定)。
四、做好省级城市试点资金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1. 各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2.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提交资金项目申请至各试点城市。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各试点城市不得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资金项目申报,严禁项目单位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服务代理资金项目申报,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
(二)项目审核:
1. 各试点城市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项目申请,自行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抽查审核(不低于30%比例)等工作,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如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项目单位需提供佐证材料,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与关联方发生产品服务交易的原因、价格公允性等,确保企业投入真实、奖补公平公正。
2. 各试点城市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下达本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下达拨付资金,将本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不低于30%比例,对各试点城市入库备案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进行书面抽查审核,视情组织现场抽查审核。
(三)项目验收:
如为事前事中扶持方式的资金项目,各试点城市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自主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不低于30%比例,对各试点城市验收备案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进行书面抽查审核,视情组织现场抽查审核。
(四)各试点城市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五、做好省级城市试点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一)各试点城市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分年度做好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省试点城市实施期第一年结束(2024年12月31日)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在实施期第二年结束(2025年12月31日)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包括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数量等承诺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配套情况、资金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
(二)绩效评价结果是拨付试点城市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按照优、良、中、低、差等次进行分档。对于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等次的,将视情采取督促整改、暂停或终止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
1. 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等次的,结合实际情况拨付其余奖补资金。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等次的,不再安排未拨付给试点城市的其余奖补资金;
2. 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为低、差等次的,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暂停或终止试点资格;
3. 按照“奖优罚劣”原则,扣减资金额度可结合实际情况分配给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地市。
(三)省级城市试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申报单位、第三方运作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视情将失信信息纳入申报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省级城市试点资金决策程序、管理使用合法合规,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于市场风险导致项目建设发生损失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进行评价和处理。
六、加强国家城市试点资金指导管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工作相关要求,入选国家试点城市的地市应细化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奖补方式、奖补标准、监管措施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做好国家试点城市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各试点地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严格规范使用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省级财政对于国家试点城市的配套资金参照省级城市试点资金要求进行使用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对以上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日